2009年2月21日

[新聞] 文創產業化 不能散彈打鳥

這篇報導提到幾個問題,首先是林谷芳所長提到的'文創產業≠文藝圈',會有這個顧慮應該是台灣現有的文創主管機關看起來像是文建會,而接下來的會是期待中的文化部。現有文建會的主軸,是以管理傳統的文化產業,如音樂、藝術、表演藝術、博物館等等,但是文化創意產業卻是比較偏向商業活動,所以林教授才會有這樣的疑慮。

可是我卻是比較擔心,如果太偏商業的角度,會將文化資本消費光,而文化思維跟商業思維本來就是兩種極端,找到平衡點是很重要卻也是最困難的。產業細項的定義,是最重要的第一步,哪些是需要政府補助而不能太要求回收,哪些是需要政策補助而放手讓民間發展的,那些是台灣有優勢可以作為主力,而那些是還需要培植暫時放在第二第三波的,13項齊頭並進是不切實際的。這在政策形成的時候,一定會有相關的利益團體的角力,政府要有立場,認清到底哪些是優勢,那些可作為主力,最怕就是大家都有糖吃而模糊焦點,雷聲大雨點小。

另一個是劉維功教授提到有關文創產業認定的問題,哪些是文化創意產業?設計產業是文創產業中很重要的部份,也是可以創利的部份,可是要如何認定,這會影響到資源的分配。就拿三C產品來說,現在的3C產品都很有設計感,那她們是文創產業嗎?獨立的設計公司很好認定,那大公司的設計單位呢?像華碩的設計中心就很有實力也很有名氣,如果政策上有輔助或優惠,要如何分配與認定?我是覺得這些大公司的工業設計部門很有可能會獨立出來,有點像當初IC設計公司自立門戶的過程。

關於產銷的問題,我倒是覺得要有個媒合的單位,幫文化產業找行銷公司,幫製造業找設計公司,幫文創產業找投資公司等,這個現在政府應該有類似的業務,最好整合力量加強影響力。還有可以有訓練的功能,要幫忙文化從業人員建立商業行銷知識,或幫商業相關人員建立文化知識等。這些都是需要投資而且要是延續性的政策,新聞內的中介單位或許是很好的選擇,建立像工研院之類的官方機構,或是國藝會之類的半官方機構都是可行的方向,要有智庫及分配統籌資源的功能。



文創產業化 不能散彈打鳥

2009.02.21 | 經濟日報 | 鄭秋霜

行政院將成立「文化創意產業推動小組」,引起文創產界人士關切,希望這個小組能打破過去各部會多頭馬車的現象,整合資源推出符合業界需求的政策,並改變散彈打鳥的施政策略,集中火力推動具優勢的核心文創產業。

文創界人士認為,行政院層級的「文化創意產業推動小組」早就該成立,因為台灣文創政策主管單位多年來一直分屬不同部會,猶如多頭馬車。文創界人士甚至形容,以前(文創產業政策)就像是沒有中樞神經,手、腳(指各部會)無法協調;現在行政院要來主導,等於是重新建構中樞神經,各部會都會聽命於它,對文創產業的推動應會有利。

文創產業≠文藝圈

文創產業經營者指出,文創產業的特色之一是跨業、跨領域,有時當計畫與各個文創有關單位都沾上一點邊時,就得各個去談,若遇到非某個單位職掌業務時,常常就會「卡」住或「不知找誰才對」,顯見文創產業的跨領域特質,需要的是整合、單一窗口的施政服務,「如果業者為了一件計畫就得跑不同單位,還不見得能得到解決,光想到就會令人腿軟。」

文化評論人、佛光大學藝術研究所所長林谷芳,以非常務實的口吻強調:「這個小組,絕對不可把文創產業想成只是文藝圈,這樣文創產業才能走得出來,否則只會是死路一條。而且,這個小組成員也應破除『名人』迷思。」

林谷芳表示,台灣談文化創意產業談了七、八年,但幾乎很少做到文創的「產業化」,如果要推文創產業,應該找出台灣真正具優勢的文創產業,集中火力來做,而不是散彈打鳥,像現在文創產業訂了13項,多到連官員自己都記不住,又怎能推廣?更何況這13項裡有些根本無法產業化。

林谷芳說,選擇優勢文創產業來推動,勢必會引起公平與否的爭議,但這就像當年台灣決定發展科技產業一樣,執政本來就有優先順序,政府資源有限,執政者要能為施政的抉擇負責,而且產業必須有目標導向,如果沒有明顯標的,就是空談。

前中華民國畫廊協會理事長蕭耀也贊成,未來行政院文創產業推動小組應找出核心優勢項目來推動,因為「每項事情都應該有火車頭」,如果能找出優勢或亮點項目,才有利帶動上下游及相關產業。

蕭耀也表示,台灣不缺創意,但文創產品要有市場,產值才會提升,如何結合預算、資源,協助業者把文創產品行銷國際,以及在台灣有場地銷售,是目前台灣文創產業發展最關鍵的問題,希望未來的行政院文創產業推動小組,不只要有協助業界「產」的功能,更要有「銷」的功能。

不只要產 還要能銷

東吳大學社會系副教授劉維公甚至認為,文創產業範疇應重新定義,例如傳統產業若加入創意和文化概念,到底是要被看待為原來的製造業,還是創意產業?要不要給予政策協助?他指出,現在國際趨勢對文化產業、創意產業已有愈來愈清楚的界定,它們都是創意經濟的內涵,推動文創產業為的不再只是單純地促進產業轉型,而是要有創意經濟的思維。他期待,推動小組要有實質功能,真正了解產業需求。

經營幾米品牌的墨色國際總經理李雨珊表示,如果行政院的文創產業推動小組可以打破原有的界限,以完善的機制對業者所提出的好的文創產業計畫,給予最直接的協助和支援,相信也能帶動業者提出更好的計畫,垂直整合、帶動文創產業上下游的成型。

文創業者更建議,為了避免「官員離產業很遠」的現象,成立文創產業的中介單位,找一組很懂文創產業的人,扮演政府與民間的橋樑,也是可以思考的方向。

例如專門推動上海文創產業及創意產業集聚區的「上海創意產業中心」的機制,也值得台灣研究參考。

2009年2月17日

[文章] 博物館產值 不只是一張門票

這篇文章討論到"產值",這在發展文化創意產業時候會面對的一的重要的議題。

產業的概念是從經濟活動來的,而文化的本質又跟經濟有很大的差別。如果政府單位在操作文創產業的時候,沒有辦法將核心(藝術)部分跟應用部分分清楚的話,最後會兩面不討好。

就如文中所提到的"效益指標",相關效益是藝術活動很重要的一個部份,要如何去評估觀眾參觀完後的反應或效益?可能發生在隔天,也可能發生在十年後。這要怎麼去量化評估?

但弔詭的是,在文化活動補助的時候,越來越多的單位要瓜分有限的補助預算,那又扯到了評估的問題了。要評估的話,不外乎預算執行度、觀眾數等等量化的數據,可是又怎麼去評估前衛劇團跟一般劇團(?)的價值?



藝言堂》博物館產值 不只是一張門票
2009/02/14 | 經濟日報 | 洪琬喻 (國立故宮博物院助理研究員)


近年來,我國推動文化創意產業政策,使得博物館等藝文機構也要開始重視「產值」這件事,但在談博物館的產值時,帶動相關產業的直接和間接關聯效果,應受到更多重視,才足以說明文化創意產業的經濟意義。


在「挑戰2008:文化創意產業發展計畫」及後續推動措施的效益指標中,包括營業額提升、直接就業機會提升、娛樂教育及文化服務占家庭總支出比重提升,以及國際得獎數量等。

文化創意產業的三項選定原則為:就業人數多或參與人數多、產值大或關聯效益大或成長潛力大、原創性高或創新性高及附加價值高。


對於文創產業政策中的經濟發展需求,博物館機構如美術館、天文館等,在分類上則歸入文化創意產業中第三類「創意支援與文化周邊」產業內的「展覽設施經營」類別。

公部門的博物館歸為文化創意產業之一,面對政府預算與議會監督,最常被提及的就屬創造「產值」的壓力。然而博物館成立的目的與功能並非僅為硬體設施的經營,例如電影院提供電影放映服務並收取票價,經濟產值並不能如公司經營以營業額扣除成本來單純計算。


博物館本身經營核心文化價值的同時,一併帶動相關產業經濟發展的貢獻,在此文創產業的分類中並未能被平衡的反應。

除了產值以外的效益指標同時提到了關聯效益,意指文創產業營運帶動其他產業經濟發展的效果,包括產業營運帶動上下游產業的民間消費、民間投資和政府投入的直接關聯效果。


舉例而言,博物館舉辦展覽,民眾前往參觀展覽,需要付出展覽門票費,博物館除了門票收入外,同時帶動經濟上的直接關聯效果以民間消費計算,包括在館內的紀念品販售、館內餐飲消費、前往博物館的交通支出等等。

其次,還有間接關聯效果,即民眾在前往博物館參觀該展覽的途中,經過附近景點或消費點產生的交通、娛樂休閒、住宿支出等等。文創產業的選定原則中,「關聯效果大」為三大原則之一,但是在評估指標中確未提到產業關聯效果。


文創產業範疇中的博物館組織在營運上,即便以營業額收入觀之僅為一張門票,以產值觀之門票總收入還必須減去展覽的研究製作費和館所的人事水電設施維護費等成本,然其若以文化觀光的角度觀之,所能帶動的經濟效益遠大於一張門票收入。

除了文化觀光的角度外,從各項衍生商品設計製造產業及研發合作等不同角度觀之,博物館帶動相關產業經濟的效果不容忽視,關聯效果的統計意義較之產值,在博物館所對文創產業的經濟意義上值得受到更多重視。


綜觀近年政府提出的各種文創產業發展計畫、相關經濟統計與研究報告,考量博物館與時並進的使命意義,在文創政策的法規環境及資源分配上,政府應理解博物館並非單純設施經營的機構,同時存在博物館的文化使命的發展經營。博物館的經濟價值應重視其核心內容既能提升文創產業環境品質,又能帶動整體產業發展的經濟意義,平衡計論其參與促進文創產業整體經濟發展的具體效益。

2009年2月13日

[新聞] 文創法納入文化消費抵稅 擬每人每年1.2萬元

這個算是"新"聞嗎?已經不只一兩次看到這個議題,如果這次文創法過了,這條一定會被放進去,可是細則會是如何一定會有很大的爭議。下面除了主文外還貼了另外兩篇去年初的報導。我個人是支持這個政策的,我也知道反對的聲音是在質疑這個政策的公平性,但這政策的本質是在促進相關產業,協助擴大市場,應該不會侵蝕到原有的稅基。

關於執行細則的部份,重點還是在"文化消費"的認定,怎樣的消費才會是"文化消費"。下面的第三篇新聞是關於台師大對文化消費的一項研究,其中對於文化消費的認定包國網際網路、圖書、視聽產品、表演藝術及藝術品等。如果最後政策將這些全部認定為文化消費,我想這政策也就沒啥效果了。

看昨天的新聞中,'音樂、戲劇、舞蹈、劇場等表演與博物館、美術館展覽的門票單據。'我也覺得將文化消費的認定,限縮在這個範圍再加上圖書及'本土'電影就好,這些才是最需要政策幫忙的文化產業。這些是最難生存的文化產業,也是最核心的文化產業,很難期待這些文化產業去創造利潤,但這些核心文化產業卻能帶動、啟發創意。

豐富國民內心世界,創造祥和社會。這是大家都知道的文化活動目標,八股雖八股,卻也真有這種功能。但是對於知識經濟,這類看似很難創利的核心文化產業(太陽劇場不是大家都可以複製的),卻能真正的有啟發創意的效果。不過真正在立法院審條文的時候,一定大家都想分杯羹的,那還有的吵。

關於"公平性"的議題,這個政策主要是擴大消費,鼓勵有收入需要繳稅的人去接近藝術。當然沒有繳稅的族群,是享受不到這個政策的優惠,基本上她們也很少去做文化消費。關於這些族群接觸文化的權利,是會落實在文化補助這部份的政策,並不會互相牴觸。當然,真正的培植文化產業,光這個政策是不夠的,這是一種變相養成消費習慣的作法,我認為文化藝術教育政策,才是解決之道。教改叫了這麼多年,好像也沒啥改變的....



文創法納入文化消費抵稅 擬每人每年1.2萬元
2009-02-12 | 中央社 | 翁翠萍


行政院長劉兆玄今天巡視文化建設委員會,指示優先推動「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文建會主委黃碧端透露,文創法將規範每人每年可有新台幣1萬2000元文化消費可抵稅。

黃碧端說,正在研擬的文創法草案最新版本,把文化消費可以扣抵繳稅納入條文,草案將儘快送請行政院審議通過後,送立法院審議,如果順利,最快明年5月民眾報稅時,即可享受文化消費抵稅的福利。
黃碧端在劉兆玄巡視文建會後的記者會表示,目前研擬的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草案,初步已把音樂、戲劇、舞蹈、劇場等表演與博物館、美術館展覽的門票單據,列入綜合所得稅報稅可列舉扣除的文化消費項目。

至於購買書籍與看電影的電影票,黃碧端說,文創法草案沒有把這兩項列入可抵稅的文化消費項目,不過,大家還可以討論,以加強培養藝文人口。

文創法立法受社會關注,黃碧端回應說,推動立法已5年的文創法,去年初由前政府經濟部送立法院審議,但文化界對這一版本有很多不同的想法,例如租稅優惠、文化消費繳稅扣抵就沒有放入條文內。

黃碧端說,面對各方焦慮的期待,近幾個月文建會彙整經濟部、文建會、民間、立法委員等一共6個版本的草案,開會多次徵詢專業人士意見,現正由文建會法規會檢視法律條文,希望立法院新會期能完成立法。



圖利富人的藝文退稅制
2008-08-30 | 中國時報 | 王乾任(文化工作者)

 據報載,經濟部提出《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通過後人民眾可依據藝術門票收據申報,且按報稅稅率退稅,每人申報上限為一萬兩千元:若六%稅率,可以抵七二○元;若四○%藝術稅,可抵四八○○元。

 對此,我認為這根本是圖利富人的減稅措施。富人的吉尼係數較低,可支配所得較高,也較有能力消費藝文產品,就算沒有退稅優惠,富人階級基於炫耀性消費或展現品味等各種累積文化資本的需求,也會大量消費藝文活動。

 至於那些僅繳得起基本稅率的近貧戶,吉尼係數高,可支配所得低,大部分所得全都用於生活成本的支出,偶有賸餘,才能花點錢買最便宜的票觀賞藝文表演。


 即便富裕階層與普羅與中下階層在藝文表演活動上支出同樣的費用,但背後代表的意義卻全然不同。

 政府或許希望以多退富人稅來獎勵有閑/錢階級消費藝文表演,然而,實際上卻是政府變相補貼有錢階級的消費支出。


 把上述稅率換算成「購票折扣有政府補貼」來看,等於繳六%稅率的普羅階級買藝文表演票卷,政府幫忙打九四折,富裕階級購票,政府幫忙打六折;有錢的人買東西比較便宜,而且便宜的部分由政府買單,這樣公平嗎?

 何況,有任何研究證明愈有錢的人消費的藝文支出愈高嗎?職業別的影響又如何?舉例來說,從事文化藝術工作的人,平均年收入不過在卅萬上下,但由於生活形態的選擇緣故,每年支出的藝文消費支出,恐怕比商業界年收入百萬以上的人還要多。明明對藝文表演的支持較多,但卻因為年收入太低,繳稅率太低,以至於能被補貼的金額較低,這不是很奇怪嗎?


 更別提藝文表演的範圍該如何認定?是否只有表演藝術或博物館展覽的參觀才可計入藝文票卷的退稅?書展、動漫展的門票能否列入計算?同屬文創產業的電影、圖書出版的購票/書費用是否可以列入?

 再者,雖然政府以退稅能促進/鼓勵文化消費,擴大藝文產業大餅為由做為支持藝文退稅的說法,但考慮到藝文消費與個人收入並無直接正相關的情況下,貿然以繳稅率做為退稅考量,似乎有欠公平。


 若真要獎勵民眾參與藝文活動,政府應該擴大對於文化藝術經費的支出,或者積極輔導建構文創創意產業商城(由政府出面,以低廉租金提供土地,做為聚集文創生產者、經銷商與零售商和消費者的綜合商城,而非只提供給生產者的文化園區;園區的概念只對製造業有用,文創業需要的是商城)。

 或者,也可以精算出原本每年可以核退給人民的藝文退稅的總稅收,將其用於打造讓藝文產業從業人員得以發揮所長的整合性產業平台,輔導其推廣與銷售產品/ 活動,幫忙洽談延伸性周邊產品的開發;再不然也可以擴大認定企業贊助藝文活動的抵稅/獎勵,或者減免藝文表演團體與工作者的稅負,使其擁有更多可支配所得 /盈餘。


 對於文創產業,政府可以做的事情很多,光是針對消費者做不公平的藝文退稅,根本是以討好民眾與社會輿論來掩蓋執政者無法提出專屬於台灣的文創發展願景的困境,讓人懷疑這個政府真的有扶植文化產業茁壯的決心嗎?



文化消費大調查 網際網路消費金額最高 平均5507元

2008-01-09 | 中央廣播電台 | 曾國華

一項針對全國文化消費的調查顯示,月收入新台幣 6萬元的民眾,是購買書籍、欣賞藝術的文化消費的主力;至於月收入在新台幣2萬元以下的民眾,則在過去一年中,根本沒有任何文化消費。而受訪者過去一年平均消費的金額最高的項目,就是網際網路,每人平均花費高達新台幣5507元,其次才是購買書籍,以及視聽產品。

這項調查是針對全台灣12歲以上民眾,在過去一年各項文化活動的消費情況與消費需求。結果發現,不論是在大眾傳播類、視覺藝術消費,或是表演藝術消費的3大項中,月收入達到新台幣6 萬元、或是5到6萬元的族群,都是消費的主力;但月收入新台幣2萬元以下的民眾,則在過去一年中根本沒有任何的文化活動。學者分析,這說明了高收入才能享受文化藝術的格局已經成形。台師大表演藝術研究所副教授夏學理說:『在這裡証明高收入、高消費,高收入才能享受文化藝術的格局已經形成,在我們的民調裡面,幾乎是一面倒的發現低收入的民眾,在這裡所界定的低收入的民眾是月收入2萬元以下的,幾乎沒有任何的文化消費,幾乎不存在任何的文化消費,大部分文化消費都集中在新台幣6萬元以上,或是第二長的5到6萬元的這個族群。』而從調查報告的細項分析,民眾過去一年實際消費最多的項目就是網際網路,金額高達新台幣5507元,其次才是購買書籍的新台幣3152元,以及視聽產品的2510元。至於民眾最興趣缺缺的文化消費項目則是購買雕塑品,過去一年平均祗花了新台幣24元。

2009年2月11日

[新聞] 行政院長劉兆玄 新春出擊成立文創產業推動

好久沒寫網頁,也該恢復更新。碩士課程的第二個學期也開始了,對所謂的Cultural Industries/Creative Industries也比較瞭解了,接下來網頁的內容會有很多相關的內容,主要會有相關新聞評析、觀察心得等,當然原來網誌的內容也會繼續,就是那些碎嘴的內容。

最近有在看新聞的人應該會發現,文化創意產業又被翻出來討論了,這議題在2002年左右也沸沸騰騰一陣子,政府單位相關的說帖、規劃等等也都有出來,現在也還可以在網路上找到,可是後來就無疾而終。現在遇上了全球經濟危機,這個議題又被翻出來討論,好像是萬靈丹一樣可以拯救眾生於水火之中

一開始cultrue industry這個詞出現的時候(1940'),是法蘭克福學派對於大眾文化的一種反思。後來因為後工業化及後福特主義的關係(1960'),位於城市的大量閒置空間出現,文創產業這種在地化及知識經濟的產業,被視為可以一種新的城市經濟產業。到了1997英國New Labour政府上台,把Cultural Industries重新包裝為Creative Industries,作為施政的主軸而加以大肆宣傳,似乎也有了不錯的成果,也讓不少國家相繼仿效,想要找出自己的Creative Industries。

台灣的文化產業政策,很大部分是複製英國New Labour的那套,可是也只有複製。文創產業的一個主要特色就是在地化,要找出自己的文化特色加以發展包裝成一種"產業"。而且文化與經濟在思考邏輯上就有很大的不同,文化團體想要發展文創產業,是想要政府能夠多支持一下文化發展,主要的支持方法就是金援;可是政府發展文化產業,主要是想要達到"效益",能夠創造工作機會帶來稅收,這兩種思維南轅北轍,要如何皆大歡喜本來就是個天大難題,就算在英國,相關的論戰也從來沒停過。


文化藝術核心產業:精緻藝術之創作與發表,如表演(音樂、戲劇、舞蹈)、視覺藝術(繪畫、雕塑、裝置等)、傳統民俗藝術等。

設計產業:建立在文化藝術核心基礎上的應用藝術類型,如流行音樂、服裝設計、廣告與平面設計、影像與廣播製作、遊戲軟體設計等。

創意支援與週邊創意產業:支援上述產業之相關部門,如展覽設施經營、策展專業、展演經紀、活動規劃、出版行銷、廣告企劃、流行文化包裝等。


上述的文化產業定義,是在經濟部的文化創意產業專屬網站上的定義。試問這樣的範疇,所包括的產業類種廣泛,訴求重點也不同,管理規劃上是有很大的難度。而且"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是要偏文化、還是偏產業?光是這個就可以吵翻天。(關於文創產業的分類,有篇2008/08的論文不錯,整理整理之後我再寫一篇)

可是這工作是一定要做,政府在管理方面本來就要有自己的主張,全部由民間自行發展是不切實際的。接下來就看政府的動作了,停擺了六七年的計畫會如何延續,很值得持續觀察。台灣在發展文創方面,不可能完全沿用西方的那套,在人民素質(不是好壞的問題,是習慣)跟產業市場,就有很大的差異。而且"文化"是有關價值觀,而台灣的價值觀一直以來就是個混亂的狀況,加上政府部門在規劃及執行上的短視,這會是項大工程。

雖然我上面講法好像很悲觀,可是我是對這很有期待的,要不然我跑這麼遠來唸這個是唸心酸的喔。台灣的多元文化及人民活力是很有動力的,需要的是整合與論述,還是有很大的空間,先看看這波的冷飯熱炒能炒出啥好菜。



行政院長劉兆玄 新春出擊成立文創產業推動
2009-02-11 | 中國時報 | 林采韻、江慧真/台北報導

政府推動文化創意產業至今六年多,「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遲遲未通過,還停留在草案擬定階段,早就遭到文化界強力反彈。為了安撫這股負面聲浪,行政院長劉兆玄昨日與藝文界人士新春茶敘,當場開出一張支票,宣示政院近期將成立「文創產業推動小組」,整合各部會的力量拚文創。


政府推動文創最令人詬病之處,在於將文創產業細分為十三個項目,不僅多而失焦,十三個項目還分屬四個單位,當中經濟部掌管五項、文建會四項、新聞局佔三項,部會之間缺乏協調、整合機制,讓文創推動裹足不前,陷入多頭馬車的窘況。

「文創法」的研擬過程問題也甚多,「文創法」原由經濟部主導,但提出的草案不受業界支持,如今「文創法」的重任轉移到文建會手中,融合參考民間、政府超過六個版本的草案建議之後,文建會承諾近期將最後整併出來的結果,交由行政院審議。


政府推動文創產業,曾在經濟部轄下成立推動小組,但是成效不彰,劉揆承認,小組成立五年,因業務繁雜已約兩年未開會。他允諾政院成立的「文創產業推動小組」將由他擔任召集人徹底貫徹。文建會主委黃碧端指出,未來推動小組將針對各部會整合、文創法推動、文創基金的成立,產生實質效力。

劉兆玄強調,政院將整合各部會與民間力量,彙整由文建會推動,積極發展軟國力。他強調,面對金融海嘯,政府忙於穩定物價、金融及創造就業等政策,「除全面拚經濟外,要真正的讓台灣走出去,必須推動文創等新產業!」


出席昨日新春茶敘的文化界人士,包括國策顧問許博允、導演侯孝賢、遠流創辦人王榮文、優人神鼓藝術總監劉若瑀等人。劉兆玄的宣示雖為文化界注入一劑強心針,但未提出推動小組成立的時間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