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舞台,台北市
《安平小鎮》
劇作家|Thornton Wilder
聯合執導|呂柏伸、廖若涵
劇本改寫修編|許正平
領銜主演|蔡柏璋、李劭婕、竺定誼、張家禎、林曉函、張棉棉、林家麒、呂名堯、許芃
小時候別人都說:"不要動,要拍了喔!"
我喜歡說:"不要停,要拍了喔!"
這個世界,就像不停流動的歌曲
看你拍到的,是哪段旋律
是有那麼一點點同情他們啦!關於上述提到的問題,以我過去的專業來看,是有那麼一些可信度的,畢竟上了規模的程式,很少能做到完美的元件封裝,所以有修改功能的時候,往往會需要在原碼中搜尋四處散落的補丁,系統分析時學到的,永遠都只是理論,在火燒屁股的時候,把新功能ON上去才是王道,久而久之就會有這種現象產生。大家都知道無名小站有很多功能,背後都是程式與系統讓這些功能可以運作,而功能與功能間有時會互相關連,因此不論是維護平台的妥善運作,或是改進現有功能、開發新功能,都是很複雜的事,常常牽一髮而動全身。例如一個功能的改版,因為與其他功能有關連而互相牽制,如果改了A但是沒調B也許就會發生異常,在確認這些情況時都讓工程師花的時間更多,開發 的進度也無法加快。舉個例子,像是「網誌」要增加一個新功能的話,除了開發新功能的程式之外,工程師還必須檢查其他所有跟「網誌」有關的系統,看看新功能 對於原來有的功能會不會產生影響,會的話也要一併調整。這些檢查與調整的工作有時會比「寫新的功能」也許還繁複。今年無名小站的工程師們展開了一個計畫—希望把無名小站的系統調整的更好,其中一個部分就是希望把一些使用率很低的功能安排退休,讓日後在開發新功能時,就不會為配合修改這些使用率很低的功能而延遲新功能的推出。
這篇報導提到幾個問題,首先是林谷芳所長提到的'文創產業≠文藝圈',會有這個顧慮應該是台灣現有的文創主管機關看起來像是文建會,而接下來的會是期待中的文化部。現有文建會的主軸,是以管理傳統的文化產業,如音樂、藝術、表演藝術、博物館等等,但是文化創意產業卻是比較偏向商業活動,所以林教授才會有這樣的疑慮。
可是我卻是比較擔心,如果太偏商業的角度,會將文化資本消費光,而文化思維跟商業思維本來就是兩種極端,找到平衡點是很重要卻也是最困難的。產業細項的定義,是最重要的第一步,哪些是需要政府補助而不能太要求回收,哪些是需要政策補助而放手讓民間發展的,那些是台灣有優勢可以作為主力,而那些是還需要培植暫時放在第二第三波的,13項齊頭並進是不切實際的。這在政策形成的時候,一定會有相關的利益團體的角力,政府要有立場,認清到底哪些是優勢,那些可作為主力,最怕就是大家都有糖吃而模糊焦點,雷聲大雨點小。
另一個是劉維功教授提到有關文創產業認定的問題,哪些是文化創意產業?設計產業是文創產業中很重要的部份,也是可以創利的部份,可是要如何認定,這會影響到資源的分配。就拿三C產品來說,現在的3C產品都很有設計感,那她們是文創產業嗎?獨立的設計公司很好認定,那大公司的設計單位呢?像華碩的設計中心就很有實力也很有名氣,如果政策上有輔助或優惠,要如何分配與認定?我是覺得這些大公司的工業設計部門很有可能會獨立出來,有點像當初IC設計公司自立門戶的過程。
關於產銷的問題,我倒是覺得要有個媒合的單位,幫文化產業找行銷公司,幫製造業找設計公司,幫文創產業找投資公司等,這個現在政府應該有類似的業務,最好整合力量加強影響力。還有可以有訓練的功能,要幫忙文化從業人員建立商業行銷知識,或幫商業相關人員建立文化知識等。這些都是需要投資而且要是延續性的政策,新聞內的中介單位或許是很好的選擇,建立像工研院之類的官方機構,或是國藝會之類的半官方機構都是可行的方向,要有智庫及分配統籌資源的功能。
文創產業≠文藝圈
文創產業經營者指出,文創產業的特色之一是跨業、跨領域,有時當計畫與各個文創有關單位都沾上一點邊時,就得各個去談,若遇到非某個單位職掌業務時,常常就會「卡」住或「不知找誰才對」,顯見文創產業的跨領域特質,需要的是整合、單一窗口的施政服務,「如果業者為了一件計畫就得跑不同單位,還不見得能得到解決,光想到就會令人腿軟。」文化評論人、佛光大學藝術研究所所長林谷芳,以非常務實的口吻強調:「這個小組,絕對不可把文創產業想成只是文藝圈,這樣文創產業才能走得出來,否則只會是死路一條。而且,這個小組成員也應破除『名人』迷思。」
林谷芳表示,台灣談文化創意產業談了七、八年,但幾乎很少做到文創的「產業化」,如果要推文創產業,應該找出台灣真正具優勢的文創產業,集中火力來做,而不是散彈打鳥,像現在文創產業訂了13項,多到連官員自己都記不住,又怎能推廣?更何況這13項裡有些根本無法產業化。林谷芳說,選擇優勢文創產業來推動,勢必會引起公平與否的爭議,但這就像當年台灣決定發展科技產業一樣,執政本來就有優先順序,政府資源有限,執政者要能為施政的抉擇負責,而且產業必須有目標導向,如果沒有明顯標的,就是空談。
前中華民國畫廊協會理事長蕭耀也贊成,未來行政院文創產業推動小組應找出核心優勢項目來推動,因為「每項事情都應該有火車頭」,如果能找出優勢或亮點項目,才有利帶動上下游及相關產業。蕭耀也表示,台灣不缺創意,但文創產品要有市場,產值才會提升,如何結合預算、資源,協助業者把文創產品行銷國際,以及在台灣有場地銷售,是目前台灣文創產業發展最關鍵的問題,希望未來的行政院文創產業推動小組,不只要有協助業界「產」的功能,更要有「銷」的功能。
不只要產 還要能銷東吳大學社會系副教授劉維公甚至認為,文創產業範疇應重新定義,例如傳統產業若加入創意和文化概念,到底是要被看待為原來的製造業,還是創意產業?要不要給予政策協助?他指出,現在國際趨勢對文化產業、創意產業已有愈來愈清楚的界定,它們都是創意經濟的內涵,推動文創產業為的不再只是單純地促進產業轉型,而是要有創意經濟的思維。他期待,推動小組要有實質功能,真正了解產業需求。
經營幾米品牌的墨色國際總經理李雨珊表示,如果行政院的文創產業推動小組可以打破原有的界限,以完善的機制對業者所提出的好的文創產業計畫,給予最直接的協助和支援,相信也能帶動業者提出更好的計畫,垂直整合、帶動文創產業上下游的成型。文創業者更建議,為了避免「官員離產業很遠」的現象,成立文創產業的中介單位,找一組很懂文創產業的人,扮演政府與民間的橋樑,也是可以思考的方向。
例如專門推動上海文創產業及創意產業集聚區的「上海創意產業中心」的機制,也值得台灣研究參考。這篇文章討論到"產值",這在發展文化創意產業時候會面對的一的重要的議題。
產業的概念是從經濟活動來的,而文化的本質又跟經濟有很大的差別。如果政府單位在操作文創產業的時候,沒有辦法將核心(藝術)部分跟應用部分分清楚的話,最後會兩面不討好。
就如文中所提到的"效益指標",相關效益是藝術活動很重要的一個部份,要如何去評估觀眾參觀完後的反應或效益?可能發生在隔天,也可能發生在十年後。這要怎麼去量化評估?
但弔詭的是,在文化活動補助的時候,越來越多的單位要瓜分有限的補助預算,那又扯到了評估的問題了。要評估的話,不外乎預算執行度、觀眾數等等量化的數據,可是又怎麼去評估前衛劇團跟一般劇團(?)的價值?
近年來,我國推動文化創意產業政策,使得博物館等藝文機構也要開始重視「產值」這件事,但在談博物館的產值時,帶動相關產業的直接和間接關聯效果,應受到更多重視,才足以說明文化創意產業的經濟意義。
文化創意產業的三項選定原則為:就業人數多或參與人數多、產值大或關聯效益大或成長潛力大、原創性高或創新性高及附加價值高。
公部門的博物館歸為文化創意產業之一,面對政府預算與議會監督,最常被提及的就屬創造「產值」的壓力。然而博物館成立的目的與功能並非僅為硬體設施的經營,例如電影院提供電影放映服務並收取票價,經濟產值並不能如公司經營以營業額扣除成本來單純計算。
除了產值以外的效益指標同時提到了關聯效益,意指文創產業營運帶動其他產業經濟發展的效果,包括產業營運帶動上下游產業的民間消費、民間投資和政府投入的直接關聯效果。
其次,還有間接關聯效果,即民眾在前往博物館參觀該展覽的途中,經過附近景點或消費點產生的交通、娛樂休閒、住宿支出等等。文創產業的選定原則中,「關聯效果大」為三大原則之一,但是在評估指標中確未提到產業關聯效果。
除了文化觀光的角度外,從各項衍生商品設計製造產業及研發合作等不同角度觀之,博物館帶動相關產業經濟的效果不容忽視,關聯效果的統計意義較之產值,在博物館所對文創產業的經濟意義上值得受到更多重視。
這個算是"新"聞嗎?已經不只一兩次看到這個議題,如果這次文創法過了,這條一定會被放進去,可是細則會是如何一定會有很大的爭議。下面除了主文外還貼了另外兩篇去年初的報導。我個人是支持這個政策的,我也知道反對的聲音是在質疑這個政策的公平性,但這政策的本質是在促進相關產業,協助擴大市場,應該不會侵蝕到原有的稅基。
關於執行細則的部份,重點還是在"文化消費"的認定,怎樣的消費才會是"文化消費"。下面的第三篇新聞是關於台師大對文化消費的一項研究,其中對於文化消費的認定包國網際網路、圖書、視聽產品、表演藝術及藝術品等。如果最後政策將這些全部認定為文化消費,我想這政策也就沒啥效果了。
看昨天的新聞中,'音樂、戲劇、舞蹈、劇場等表演與博物館、美術館展覽的門票單據。'我也覺得將文化消費的認定,限縮在這個範圍再加上圖書及'本土'電影就好,這些才是最需要政策幫忙的文化產業。這些是最難生存的文化產業,也是最核心的文化產業,很難期待這些文化產業去創造利潤,但這些核心文化產業卻能帶動、啟發創意。
豐富國民內心世界,創造祥和社會。這是大家都知道的文化活動目標,八股雖八股,卻也真有這種功能。但是對於知識經濟,這類看似很難創利的核心文化產業(太陽劇場不是大家都可以複製的),卻能真正的有啟發創意的效果。不過真正在立法院審條文的時候,一定大家都想分杯羹的,那還有的吵。
關於"公平性"的議題,這個政策主要是擴大消費,鼓勵有收入需要繳稅的人去接近藝術。當然沒有繳稅的族群,是享受不到這個政策的優惠,基本上她們也很少去做文化消費。關於這些族群接觸文化的權利,是會落實在文化補助這部份的政策,並不會互相牴觸。當然,真正的培植文化產業,光這個政策是不夠的,這是一種變相養成消費習慣的作法,我認為文化藝術教育政策,才是解決之道。教改叫了這麼多年,好像也沒啥改變的....
至於購買書籍與看電影的電影票,黃碧端說,文創法草案沒有把這兩項列入可抵稅的文化消費項目,不過,大家還可以討論,以加強培養藝文人口。
文創法立法受社會關注,黃碧端回應說,推動立法已5年的文創法,去年初由前政府經濟部送立法院審議,但文化界對這一版本有很多不同的想法,例如租稅優惠、文化消費繳稅扣抵就沒有放入條文內。黃碧端說,面對各方焦慮的期待,近幾個月文建會彙整經濟部、文建會、民間、立法委員等一共6個版本的草案,開會多次徵詢專業人士意見,現正由文建會法規會檢視法律條文,希望立法院新會期能完成立法。
據報載,經濟部提出《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通過後人民眾可依據藝術門票收據申報,且按報稅稅率退稅,每人申報上限為一萬兩千元:若六%稅率,可以抵七二○元;若四○%藝術稅,可抵四八○○元。
對此,我認為這根本是圖利富人的減稅措施。富人的吉尼係數較低,可支配所得較高,也較有能力消費藝文產品,就算沒有退稅優惠,富人階級基於炫耀性消費或展現品味等各種累積文化資本的需求,也會大量消費藝文活動。至於那些僅繳得起基本稅率的近貧戶,吉尼係數高,可支配所得低,大部分所得全都用於生活成本的支出,偶有賸餘,才能花點錢買最便宜的票觀賞藝文表演。
政府或許希望以多退富人稅來獎勵有閑/錢階級消費藝文表演,然而,實際上卻是政府變相補貼有錢階級的消費支出。
何況,有任何研究證明愈有錢的人消費的藝文支出愈高嗎?職業別的影響又如何?舉例來說,從事文化藝術工作的人,平均年收入不過在卅萬上下,但由於生活形態的選擇緣故,每年支出的藝文消費支出,恐怕比商業界年收入百萬以上的人還要多。明明對藝文表演的支持較多,但卻因為年收入太低,繳稅率太低,以至於能被補貼的金額較低,這不是很奇怪嗎?
再者,雖然政府以退稅能促進/鼓勵文化消費,擴大藝文產業大餅為由做為支持藝文退稅的說法,但考慮到藝文消費與個人收入並無直接正相關的情況下,貿然以繳稅率做為退稅考量,似乎有欠公平。
或者,也可以精算出原本每年可以核退給人民的藝文退稅的總稅收,將其用於打造讓藝文產業從業人員得以發揮所長的整合性產業平台,輔導其推廣與銷售產品/ 活動,幫忙洽談延伸性周邊產品的開發;再不然也可以擴大認定企業贊助藝文活動的抵稅/獎勵,或者減免藝文表演團體與工作者的稅負,使其擁有更多可支配所得 /盈餘。
這項調查是針對全台灣12歲以上民眾,在過去一年各項文化活動的消費情況與消費需求。結果發現,不論是在大眾傳播類、視覺藝術消費,或是表演藝術消費的3大項中,月收入達到新台幣6 萬元、或是5到6萬元的族群,都是消費的主力;但月收入新台幣2萬元以下的民眾,則在過去一年中根本沒有任何的文化活動。學者分析,這說明了高收入才能享受文化藝術的格局已經成形。台師大表演藝術研究所副教授夏學理說:『在這裡証明高收入、高消費,高收入才能享受文化藝術的格局已經形成,在我們的民調裡面,幾乎是一面倒的發現低收入的民眾,在這裡所界定的低收入的民眾是月收入2萬元以下的,幾乎沒有任何的文化消費,幾乎不存在任何的文化消費,大部分文化消費都集中在新台幣6萬元以上,或是第二長的5到6萬元的這個族群。』而從調查報告的細項分析,民眾過去一年實際消費最多的項目就是網際網路,金額高達新台幣5507元,其次才是購買書籍的新台幣3152元,以及視聽產品的2510元。至於民眾最興趣缺缺的文化消費項目則是購買雕塑品,過去一年平均祗花了新台幣2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