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2月13日

[新聞] 文創法納入文化消費抵稅 擬每人每年1.2萬元

這個算是"新"聞嗎?已經不只一兩次看到這個議題,如果這次文創法過了,這條一定會被放進去,可是細則會是如何一定會有很大的爭議。下面除了主文外還貼了另外兩篇去年初的報導。我個人是支持這個政策的,我也知道反對的聲音是在質疑這個政策的公平性,但這政策的本質是在促進相關產業,協助擴大市場,應該不會侵蝕到原有的稅基。

關於執行細則的部份,重點還是在"文化消費"的認定,怎樣的消費才會是"文化消費"。下面的第三篇新聞是關於台師大對文化消費的一項研究,其中對於文化消費的認定包國網際網路、圖書、視聽產品、表演藝術及藝術品等。如果最後政策將這些全部認定為文化消費,我想這政策也就沒啥效果了。

看昨天的新聞中,'音樂、戲劇、舞蹈、劇場等表演與博物館、美術館展覽的門票單據。'我也覺得將文化消費的認定,限縮在這個範圍再加上圖書及'本土'電影就好,這些才是最需要政策幫忙的文化產業。這些是最難生存的文化產業,也是最核心的文化產業,很難期待這些文化產業去創造利潤,但這些核心文化產業卻能帶動、啟發創意。

豐富國民內心世界,創造祥和社會。這是大家都知道的文化活動目標,八股雖八股,卻也真有這種功能。但是對於知識經濟,這類看似很難創利的核心文化產業(太陽劇場不是大家都可以複製的),卻能真正的有啟發創意的效果。不過真正在立法院審條文的時候,一定大家都想分杯羹的,那還有的吵。

關於"公平性"的議題,這個政策主要是擴大消費,鼓勵有收入需要繳稅的人去接近藝術。當然沒有繳稅的族群,是享受不到這個政策的優惠,基本上她們也很少去做文化消費。關於這些族群接觸文化的權利,是會落實在文化補助這部份的政策,並不會互相牴觸。當然,真正的培植文化產業,光這個政策是不夠的,這是一種變相養成消費習慣的作法,我認為文化藝術教育政策,才是解決之道。教改叫了這麼多年,好像也沒啥改變的....



文創法納入文化消費抵稅 擬每人每年1.2萬元
2009-02-12 | 中央社 | 翁翠萍


行政院長劉兆玄今天巡視文化建設委員會,指示優先推動「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文建會主委黃碧端透露,文創法將規範每人每年可有新台幣1萬2000元文化消費可抵稅。

黃碧端說,正在研擬的文創法草案最新版本,把文化消費可以扣抵繳稅納入條文,草案將儘快送請行政院審議通過後,送立法院審議,如果順利,最快明年5月民眾報稅時,即可享受文化消費抵稅的福利。
黃碧端在劉兆玄巡視文建會後的記者會表示,目前研擬的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草案,初步已把音樂、戲劇、舞蹈、劇場等表演與博物館、美術館展覽的門票單據,列入綜合所得稅報稅可列舉扣除的文化消費項目。

至於購買書籍與看電影的電影票,黃碧端說,文創法草案沒有把這兩項列入可抵稅的文化消費項目,不過,大家還可以討論,以加強培養藝文人口。

文創法立法受社會關注,黃碧端回應說,推動立法已5年的文創法,去年初由前政府經濟部送立法院審議,但文化界對這一版本有很多不同的想法,例如租稅優惠、文化消費繳稅扣抵就沒有放入條文內。

黃碧端說,面對各方焦慮的期待,近幾個月文建會彙整經濟部、文建會、民間、立法委員等一共6個版本的草案,開會多次徵詢專業人士意見,現正由文建會法規會檢視法律條文,希望立法院新會期能完成立法。



圖利富人的藝文退稅制
2008-08-30 | 中國時報 | 王乾任(文化工作者)

 據報載,經濟部提出《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通過後人民眾可依據藝術門票收據申報,且按報稅稅率退稅,每人申報上限為一萬兩千元:若六%稅率,可以抵七二○元;若四○%藝術稅,可抵四八○○元。

 對此,我認為這根本是圖利富人的減稅措施。富人的吉尼係數較低,可支配所得較高,也較有能力消費藝文產品,就算沒有退稅優惠,富人階級基於炫耀性消費或展現品味等各種累積文化資本的需求,也會大量消費藝文活動。

 至於那些僅繳得起基本稅率的近貧戶,吉尼係數高,可支配所得低,大部分所得全都用於生活成本的支出,偶有賸餘,才能花點錢買最便宜的票觀賞藝文表演。


 即便富裕階層與普羅與中下階層在藝文表演活動上支出同樣的費用,但背後代表的意義卻全然不同。

 政府或許希望以多退富人稅來獎勵有閑/錢階級消費藝文表演,然而,實際上卻是政府變相補貼有錢階級的消費支出。


 把上述稅率換算成「購票折扣有政府補貼」來看,等於繳六%稅率的普羅階級買藝文表演票卷,政府幫忙打九四折,富裕階級購票,政府幫忙打六折;有錢的人買東西比較便宜,而且便宜的部分由政府買單,這樣公平嗎?

 何況,有任何研究證明愈有錢的人消費的藝文支出愈高嗎?職業別的影響又如何?舉例來說,從事文化藝術工作的人,平均年收入不過在卅萬上下,但由於生活形態的選擇緣故,每年支出的藝文消費支出,恐怕比商業界年收入百萬以上的人還要多。明明對藝文表演的支持較多,但卻因為年收入太低,繳稅率太低,以至於能被補貼的金額較低,這不是很奇怪嗎?


 更別提藝文表演的範圍該如何認定?是否只有表演藝術或博物館展覽的參觀才可計入藝文票卷的退稅?書展、動漫展的門票能否列入計算?同屬文創產業的電影、圖書出版的購票/書費用是否可以列入?

 再者,雖然政府以退稅能促進/鼓勵文化消費,擴大藝文產業大餅為由做為支持藝文退稅的說法,但考慮到藝文消費與個人收入並無直接正相關的情況下,貿然以繳稅率做為退稅考量,似乎有欠公平。


 若真要獎勵民眾參與藝文活動,政府應該擴大對於文化藝術經費的支出,或者積極輔導建構文創創意產業商城(由政府出面,以低廉租金提供土地,做為聚集文創生產者、經銷商與零售商和消費者的綜合商城,而非只提供給生產者的文化園區;園區的概念只對製造業有用,文創業需要的是商城)。

 或者,也可以精算出原本每年可以核退給人民的藝文退稅的總稅收,將其用於打造讓藝文產業從業人員得以發揮所長的整合性產業平台,輔導其推廣與銷售產品/ 活動,幫忙洽談延伸性周邊產品的開發;再不然也可以擴大認定企業贊助藝文活動的抵稅/獎勵,或者減免藝文表演團體與工作者的稅負,使其擁有更多可支配所得 /盈餘。


 對於文創產業,政府可以做的事情很多,光是針對消費者做不公平的藝文退稅,根本是以討好民眾與社會輿論來掩蓋執政者無法提出專屬於台灣的文創發展願景的困境,讓人懷疑這個政府真的有扶植文化產業茁壯的決心嗎?



文化消費大調查 網際網路消費金額最高 平均5507元

2008-01-09 | 中央廣播電台 | 曾國華

一項針對全國文化消費的調查顯示,月收入新台幣 6萬元的民眾,是購買書籍、欣賞藝術的文化消費的主力;至於月收入在新台幣2萬元以下的民眾,則在過去一年中,根本沒有任何文化消費。而受訪者過去一年平均消費的金額最高的項目,就是網際網路,每人平均花費高達新台幣5507元,其次才是購買書籍,以及視聽產品。

這項調查是針對全台灣12歲以上民眾,在過去一年各項文化活動的消費情況與消費需求。結果發現,不論是在大眾傳播類、視覺藝術消費,或是表演藝術消費的3大項中,月收入達到新台幣6 萬元、或是5到6萬元的族群,都是消費的主力;但月收入新台幣2萬元以下的民眾,則在過去一年中根本沒有任何的文化活動。學者分析,這說明了高收入才能享受文化藝術的格局已經成形。台師大表演藝術研究所副教授夏學理說:『在這裡証明高收入、高消費,高收入才能享受文化藝術的格局已經形成,在我們的民調裡面,幾乎是一面倒的發現低收入的民眾,在這裡所界定的低收入的民眾是月收入2萬元以下的,幾乎沒有任何的文化消費,幾乎不存在任何的文化消費,大部分文化消費都集中在新台幣6萬元以上,或是第二長的5到6萬元的這個族群。』而從調查報告的細項分析,民眾過去一年實際消費最多的項目就是網際網路,金額高達新台幣5507元,其次才是購買書籍的新台幣3152元,以及視聽產品的2510元。至於民眾最興趣缺缺的文化消費項目則是購買雕塑品,過去一年平均祗花了新台幣2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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